4月28日,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2026赛季第五期(20260428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15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和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3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中超联赛第7轮深圳新鹏城对阵北京国安的比赛第40分钟,深圳新鹏城36号队员踩踏到北京国安8号队员。裁判员判深圳新鹏城36号犯规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向对方36号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深圳新鹏城36号使用了鞋钉部位,从身后踩踏北京国安8号队员脚踝跟腱部位,具备一定的速度和强度,且有二次踩踏动作,应视为严重犯规,并予以红牌罚令出场,VAR应介入。裁判员出示黄牌的决定错误,漏判红牌。VAR未介入错误。
中超联赛第8轮北京国安对阵天津津门虎的比赛第25分钟,天津津门虎5号队员对北京国安8号队员犯规。裁判员判天津津门虎5号犯规,未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5号使用过分力量踩踏本方8号,应被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天津津门虎5号在争抢球时前脚掌蹬踏到北京国安8号小腿,并剐蹭滑落,脚跟先着地,属于鲁莽犯规,未达到使用过分力量的严重犯规,应出示黄牌,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VAR未介入正确。但裁判员漏判天津津门虎5号黄牌。
中乙联赛第5轮江西庐山对阵湖北青年星的比赛第21分钟,江西庐山踢角球,角球踢出后,江西庐山33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湖北青年星14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江西庐山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4号抱摔本方33号,应判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湖北青年星14号过度拉扯抱摔江西庐山33号,应判犯规和罚球点球,并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和黄牌。
中乙联赛第5轮海门珂缔缘对阵北京理工的比赛第81分钟,北京理工进球,助理裁判员示意越位,裁判员与助理裁判员商议后认定北京理工未越位犯规,进球有效。
海门珂缔缘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越位犯规在先,进球应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在北京理工长传球触球时,有一名北京理工队员(6号)处于越位位置,随后该队员与对方队员接触并影响了其争抢球的能力,此时已构成干扰对方的越位犯规。后续进球无效。裁判员未判罚越位犯规,以及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
(记者 马艺欧)
审核:张素琦





